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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蒋伊莹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蒋伊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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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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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进行规制,它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单独定罪。该条款弥补了我国器官移植类犯罪的刑法领域的空缺,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放入刑法的第234条,并规定了三种人体器官移植类的犯罪行为,分别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强行摘取人体器官和摘取不满十八周岁人的器官。其中第一种行为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处罚,第二、第三种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新出台的法条看似内容丰富,但现实生活中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却是多元化的,具体如何认定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在立法上仍是空白的。鉴于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立法比较落后且存在诸多不适用之处的,论文将以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为视角,一一分析法条,提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类犯罪存在没有对人体器官进行准确的定义、单位犯罪未规定为犯罪主体、精神病人的人体器官保护缺乏规定、走私人体器官犯罪缺乏刑法规制等等问题。所以,要完善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立法,必须提出更详细、全面的立法建议,以解决人体器官移植类犯罪的存在的问题,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以应对多元化的人体器官移植类犯罪。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组织出卖/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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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蔡雪冰

学位年度

2016

学位授予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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