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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王飞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王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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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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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家之间的交往日渐增多,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国家通过签订条约来确定国与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同国家对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暴露了很多有关国际条约适用的问题。根据“条约必须守信”的国际法原则,缔约国都应该全面善意地适用条约履行条约义务,在全面善意履行条约的基础上,如何更大程度地实现本国利益和维护国民利益尤为重要。由于条约的适用并非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国内问题,它还涉及到国家是否能够履行国际义务,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国际条约的适用往往包含一下几个方面:1、条约的接受方式,即条约的“转化”模式与“纳入”模式;2、条约在与国内法的地位,即国际条约在一国的法律位阶;3、一国加入条约后,该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条约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还是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转化适用,即是否应该区分“自执行条约”与“非自执行条约”。这三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构成国际条约适用的一个理论整体:条约的接受与法律位阶的确定是司法机关适用国际条约的基础,而“自执行条约”与“非自执行条约”则涉及到条约接受后的适用问题。 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在我国如何适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民商事条约以直接适用为主,而非民商事条约的适用主要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 为了解决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混乱局面,首先,就要理清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问题,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提供理论指导。其次,就要理清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因分析、适用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位阶。最后,针对目前我国民商事与非民商事领域适用条约的混乱状况,提出“自执行条约”与“非自执行条约”的模式,并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完善相关机制,为该模式的合理运行提供保障。

关键词

国际条约/国民利益/接受方式/民商事条约/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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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马冉

学位年度

2016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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