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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研究

宋西显

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研究

宋西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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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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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正确认定强奸罪的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尤其是未遂和中止的认定,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降低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多年来,笔者在从事律师实务过程中发现,一些案情基本相同的强奸案件,有的办案机关认定为未遂,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的认定为中止,认为构成犯罪,免除处罚;一些强奸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之外原因没有得逞,在其完全有能力或者有可能继续实施或者重复实施强奸行为时主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如何认定其犯罪形态,有的办案机关认定为未遂、有的办案机关认定为中止,其处罚结果差别是极大的;另外,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发现妇女怀孕、经期来临、轻微反抗、被害人系熟人、亲戚后停止犯罪等如何认定犯罪形态等均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希望通过个案的分析和理论的研究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进行深入探索和研究,以期正确认定犯罪形态和定罪量刑。轮奸作为强奸犯的特殊形态,是共同强奸犯罪的重要形式,各种行为的结合以及各个犯罪行为所存在的犯罪状态,决定了该共同犯罪形态认定的难度。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依据,在强奸犯罪构成中研究各种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意义重大。 本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思路、研究意义。第二部分:阐述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种类和作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特点、认定、区别和联系等内容。通过本部分表述,详细阐述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认定以及对定罪量刑影响和作用,进一步提出研究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的重要性和正确认定犯罪未遂、既遂和中止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强奸罪未完成形态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本部分的研究,客观的审视我国对强奸罪未完成形态认定的现实状况,从而归纳目前我国在强奸罪未完成形态认定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第四部分: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理论的缺陷与完善。首先考察国外对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感知国外对犯罪未完成形态规定和处罚的刑法理念、重视程度,了解国外对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研究的先进、独到之处,以此对我国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理论进行完善。建议修改刑法第24条,增加一款,即将“在犯罪过程中,因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实施完毕,在行为人有能力或者有可能重复实施侵害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以犯罪中止论处”作为第二款,力求研究有所成果,能够对强奸罪未完成形态认定现状有所改变,从法律层面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同案不同判和错误认定现象的发生。第五部分为结语,注重总结本文的研究重点与结论性叙述。

关键词

强奸罪/未完成形态/侵害行为/定罪量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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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鲁嵩岳

学位年度

2016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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