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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三)》相关问题研究

时军军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相关问题研究

时军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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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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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尸等捕盗疑购案”的郡报中购金额,皆为尸等逮捕一名罪犯的标准。该案治、阆等人皆为群盗盗杀人罪,但对其购赏的发放标准,因其秦人、荆人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对秦人治等的赏金,以捕亡从群盗盗杀人的死罪标准发放,赏额为七两。对荆人阆等的赏金,以非吏所兴、毋什伍将长者捕它邦人来入为盗的标准发放,赏额为二两。郡报中的“三两”为“二两”之误,这是文书书手经常出现的错误。 “暨过误失坐官案”中“犯令”、“误”、“坐官”三个法律术语,并不形成并列关系。因此,简牍释文中“小犯令二,大误一,坐官、小误五”的句读方法有误,当断读为“小犯令二、大误一、坐官小误五”。即八项纠劾可分为“小犯令”、“大误”、“小误”三类。其中“坐官”用来修饰“小误”,表示足以引起连坐并追究责任的程度。“八劾”中第一、七两个事例为小犯令行为,其余皆为误。其中第八事例,在库计中错计弩百具,占据完整弩数比重较大,当为大误。 “学为伪书案”中“学”的行为,更类似于“盗书印”而非“为伪书”。如此方可解释吏议中“耐为隶臣”与“赎耐”的两种判决。不过其最终谳报中强调“毋择已为卿”,又要求“谨穷法以论之”,或许郡级单位另有考虑,有从重处罚的可能。

关键词

秦朝时期/《岳麓书院藏秦简(三)》/购赏/死罪标准/身份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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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中国史

导师

袁延胜

学位年度

2016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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