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包税制向税收法治的演进及当代启示

包税制向税收法治的演进及当代启示

孙伯龙

包税制向税收法治的演进及当代启示

孙伯龙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兰州大学
  • 折叠

摘要

民族国家产生之初,所有的建制以及人员都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在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足时,包税制为国家提供了及时的财政保障。对于一国统治者来说,包税制总体上利大于弊,因而包税制就成为各国统治者的理性选择。包税契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在均衡状态,包税人议价能力强则统治者议价能力就弱,反之亦然。即使达成包税契约的交易费用一直在提高,只要有足够的利润或较高的贴现率,这种均衡就难以打破。税收契约精神和纳税人的民主意识成为改变这一状况的原动力,统治者不仅仅要服从上帝,还要服从法律。 英国从包税制到税收法治的演变,给我们以启示。早期英国君主为从人民那里获得税收,包税制盛行。掌握立法权的代议机构从规制国王征税权力开始,逐步获得了课税权,并监督国王及政府的一切财税行为。在英国政治权力斗争中,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传统,从包税制向税收法治演变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着这一精神。自签署《大宪章》算起,经八百年之实践,税收法定的法治理念终于孕育出税收法治国家,虽然漫长但也深具启示意义。 中国的包税制也有久远的历史,但封建皇权强大、重农抑商,统治者建立了庞大的官僚体系征收赋税,包税制就远不如欧洲各国兴盛。新中国成立之后,计划经济时期的“包干制”就是一种典型的包税形态。尤其是自分税制改革后,税务行政部门以“税收任务”为中心,税收任务层层分派,并与官员政治前途联系起来,依法收税被置于从属地位,引发了基层政权的诸多问题。税收任务蕴含的包税思维与法治理念相冲突,这种包税形态无疑阻碍着中国财税法治的进程。当前要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实现税收法治现代化。走出税收任务的困境,就是要转变包税思维,在财政税收的各个环节树立法治理念,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提升公共预算水平,改革财税行政管理机制,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 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章,分别对罗马共和国、英国、法国、俄国和中国的包税制的产生到兴盛再到衰落的演变进行梳理,了解包税制的兴衰,分析包税制的历史价值与弊病。第二章,以掠夺性统治理论为基础分析为何包税制长期存在。从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以及贴现率三个影响因素出发,阐释为何统治者在国家财政汲取能力弱之时青睐于包税制,在国家实力强大之后又难以摆脱包税制的历史现象。第三章,通过契约理论探究包税制的法律基础。税收乃公法之债,包税的前提是存在包税契约,研究包税契约的法律性质、模式类型、法律关系,则可明晰包税制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基础。第四章,包税制对中世纪国家财政与政治意义重大,但社会多方面的变革推动包税制走向税收法治。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本文以英国税收法治化路径为例,从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个要素分析包税制为何衰落,并总结了英国包税制向税收法治演进过程中的经验与启示。第五章,研究我国当前包税制的形态,以及如何转变包税思维向税收法治转型。新中国成立之后,包税制形态一直存在,“税收任务”已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障碍。基于英国税收法治的经验,可以从税法意识、税法体系、公共预算、税务机构和职能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着手,提出转变包税思维、废除税收任务的方案,以真正实现我国税收法治化。

关键词

包税制/税收法治/契约理论/法定原则/纳税人权利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经济法

导师

陈国文

学位年度

2016

学位授予单位

兰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