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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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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人民物质生活以及精神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所拥有财产的种类也不再单一,而是越来越繁多。我们看到了经济飞速发展带给我们丰富多彩的生活的时候,还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新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中就产生了新的问题: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增多,财产形式也发生了变化,而且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而在继承开始之初,遗产进行分配之前,由于缺少专业人员采用统一管理遗产的流程对遗产加以掌控管理,就更加剧了遗产散失、受损的风险,也导致了遗产纠纷不断增多。因此,亟须建立一种制度,使遗产继承事务的处理流程更加规范化,降低遗产散失、受损的风险,从而更好地保障遗产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案例所引发的现实问题为导向,用以说明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同于现有的遗嘱执行人制度与遗产保管人制度,三者之间的概念既不相同又相互联系。遗产管理人制度因其主体范围的细化以及权利义务的法定性、确定性等优势,不仅能够完善处理遗产事务的具体流程,更能弥补我国对遗产债权人保护不力的不足,体现出了不可替代的制度优越性。虽然遗产管理人具备种种优势,但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其在享有管理权、代表参与诉讼权、拒绝和请辞权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编制遗产清单、公告及通知等相应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特别加强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督,以保证遗产安全、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因此,在将遗产管理人制度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后,重点是提出建立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主要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报酬、编制遗产清册、对遗产债权的公告等几方面展开了分析。特别是要扩大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范围,将任职主体专业化,而且在取得报酬方面,也要按照一定的国家标准进行。希望我的一点拙见能够对我国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一些帮助。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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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 立法建议 权益保护

硕士

非法学

裴桦;柴学伟

2016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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