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用农产品作为广义概念的食品范畴,具有生活和生产资料的双重特性,同时具有质量安全信息的隐蔽性和效用滞后性,还具有生产地域性、消费普遍性和时限性。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面对配套条例标准还没有出台完善,行政规制不足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全,以及食用农产品信息成本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困境,可以从法律层面上厘清“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概念适用,推进质量安全标准一体化和风险预警监测,对食用农产品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和纵向编码追溯查询,强化食用农产品信息在纵向流通和横向监管之间的对称,理清监管秩序和利益冲突,加大行政惩戒和政策激励,推进投诉维权渠道、公众参与和责任激励,将食用农产品销售纳入许可决策范畴,构建社会信用档案体系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溢价”空间,充分赋予第三方社会组织权利与义务,并强化对其政策激励和督查考核,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博弈合作均衡和多级供应链风险管理。同时,可以通过信息对称、激励性规制和全面质量管理方式的融合,通过社会契约制度和行为动机的缔结等手段,提升消费者风险认知,以政府部门为中心、共同发挥第三方组织和消费者的网链控制作用,协同探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