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德沃金整体性司法方法进行了研究。“作为整体性的法律”(law as integrity)这一概念在德沃金1986年出版的《法律帝国》中第一次被提出,在书中德沃金指出,整体性法律的内涵包括整体性立法与整体性司法,而他想着重探讨的是后者,在他反思了当时的理论现状后更加坚定地认为,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现实主义法学派都因其自身的理论缺陷不能提供法律的合法性来源,而法律的真正合法性源于美国社会一脉相承的政治美德和正义信仰,并认为法律阐释是使法律自身获得活力的源泉,在这基础之上,他认为法律原则作为政治道德与公民权利的载体必须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合法依据。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方法也并不只是美国判例法传统中遵循先例原则的体现,实际上,它比遵循先例原则走的更远,它的客体是法律规范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件,并且在适用法律原则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判例的分析,案件类型的比较,判例价值导向的判断,法律原则的提炼等诸多步骤,这与德沃金法律阐释理论的阐释阶段相对应。在法官做出判决之后,整体性司法方法要求法官以融贯性和当事人权利判准进一步审视判决结果,这一阶段与法律阐释理论的后阐释阶段相对应,所以每当法官运用整体性司法方法做出一份判决时,同时也完成了一次法律的创造性阐释,为法律体系趋于完善的过程做出了贡献。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自提出伊始就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批判,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法律原则的模糊性以及其与道德的暖昧关系,一些学者认为德沃金的法律理论的本质是将道德因素重新纳入法律范畴,这样的做法无视法律规则,动摇了法律的权威,更加剧了司法过程的不确定性。我们必须承认,整体性司法方法存在着一些缺陷,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