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审判人员司法责任的认定机制进行了探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也日渐步入深水区。目前,一些重大改革任务如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试点,又如人财物省级统管等首批改革规划业已接近尾声,法治中国砥砺前行。完善司法责任体制作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效不仅关系到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一改革的终极价值追求。有权必有责,司法权的“判断权”性质决定了审判人员的司法责任从认定到追究均存在很强的复杂性及多元性。虽然该制度在90年代初我国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理论假设并实施,但顶层设计仍然严重缺失,未形成统一的立法规范。我国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制度的非体系化,也加剧了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相对而言,无论是普通法系的英美,抑或大陆法系的德日等法治文明国家均采用多元、普适、有序的责任认定模式,实践中很好的制约了审判者的用权行为,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立足于我国司法改革新动向和制度现实缺陷,借鉴国外相对科学、成熟之经验,拟提出对我国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制度新构想。以期通过正确的原则指引,独立的认定主体、正当的认定程序以及可操作的认定结果来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审判者司法责任认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