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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职业资格刑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何明洁

论我国职业资格刑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何明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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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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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资格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旨在剥夺或限制虽有害于社会但程度较轻的犯罪人特定权利或法定资格,其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可谓是源远流长。随着人权在世界各国普遍发展与重视,现代职业资格刑相较于比较残酷的古代资格刑在惩罚的程度上已变得极为轻缓,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职业资格刑其固有的刑罚宽缓极适用于犯罪普遍而又危害轻微的犯罪群体,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即便如此,职业资格刑表面上呈现的一些被视为弱点的缺陷,在理论界导致了职业资格刑的存废之争,其面临着一种不可预测的未来之忧。我国刑法虽有资格刑方面的立法规定,但职业资格刑却一直被边缘化在我国刑罚体系之外。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禁止从事职业资格的规定,使得职业资格刑稍微获得了其在刑罚体系中久违了的地位,使其发展的前途微现曙光。但是的并没有将禁止职业资格上升为刑罚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作为一个非刑罚措施规定在刑法中,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笔者针对我国职业资格刑立法存在的问题,从深刻分析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来论证职业资格刑设立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在完善资格刑体系时为其实效性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职业资格刑的起源及发展。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职业资格刑的历史起源及发展、国外职业资格刑的起源及发展。其次,该部分论述职业资格刑的理论基础即职业资格刑的内涵及其分类和特性以及其价值取向。 第二部分:我国职业资格剥夺立法现状及缺陷。该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刑法对职业资格刑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对职业资格的规定和相关法规对职业资格的规定,我国现有刑法立法不足及《刑法修正案九》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我国确立职业资格刑正当性。该部分首先主要阐述国内外是否设置职业资格刑所秉持的观点理由以及对主废论观点理由的评析;其次该部分论述了对我国反对设立职业资格刑观点理由的批判;最后论述了我国设立职业资格刑的理由。 第四部分:我国职业资格刑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主要论述职业资格刑罚体系的重构对策即修订现有刑法规定、增设特定职业资格刑、确定职业资格刑适用原则与标准、扩展职业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其次论述了我国资格刑重构、完善我国刑罚体系应注意的必要事项。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刑/立法完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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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

导师

袁绍义

学位年度

2016

学位授予单位

河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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