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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恐怖活动罪

冯春霞

论帮助恐怖活动罪

冯春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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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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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恐怖主义从诞生到发展至当代,一直是人类的梦魇,恐怖袭击事件的爆发经常令人猝不及防。恐怖分子泯灭人性,实施恐怖活动,瞬间夺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使公共安全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使大面积公众陷入恐慌,社会的正常运行受到极大的阻碍。因此,国际社会和诸多学者将恐怖主义视为人类共同的敌人。 打击和遏制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催生了立法的演变,惩治和预防恐怖活动犯罪,不仅需要法律予以应对,也需要法学研究的及时跟进。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当代的恐怖活动犯罪呈现出实施门槛低、结构扁平化、行动隐蔽化等新的特征,国家和政府的反恐压力也越来越重,所付出的反恐成本也越来越高。从源头上肃清恐怖分子,切断恐怖活动犯罪链条,会大大节省反恐成本,提高反恐的效率。我国立法机关一方面根据国内反恐的切实需求,另一方面相应联合国决议的号召,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其中就包含了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从无到有,对于预防和减少恐怖活动犯罪率,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的罪名,相关的研究成果甚少,在法律实务的运用,也还处于起步和磨合的阶段。本文欲本罪的立法演变及现状、构成要件、与相近罪名的界限、遏制的对策几个方面进行窥探,希望这些理论的探索,能够助力实务中本罪的应用。 文章第一章介绍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演变及现状,第二章讨论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三章讨论帮助恐怖活动罪与相近罪名的界限,第四章提出了遏制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建议。其中,第一章是背景知识的梳理,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部分内容涉及到了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立法特点;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资助行为、招募、运送恐怖人员行为,这部分内容提出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同时引申出了国家可否成为本罪主体的问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组织和人员的性质仍提供帮助。第四章将本罪与几个相近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洗钱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进行比较以厘清界限。

关键词

立法问题/帮助恐怖活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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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许桂敏

学位年度

2017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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