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沉冤招雪,刑事赔偿制度日益受到关注。作为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的运行效果直接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程度。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其进一步扩展了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了赔偿标准、限缩了免责条款,尤其是将疑罪从挂案件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使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对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形成新的挑战。疑罪从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难成为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的突出问题,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难、协商程序适用不规范、免责条款适用不规范的情形也普通存在。 究其根源,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体系中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导向”作用,在考核的压力下,检察机关不愿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后退回公安机关、以撤回起诉代替无罪判决,造成疑罪从挂案件,为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埋下隐患。同时,赔偿责任与办案责任捆绑,又使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有所顾虑,惧怕追责,有意适用甚至滥用免责条款,规避刑事赔偿责任,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的问题也暴露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缺陷,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窄、标准难以确定,协商程序规定存在瑕疵,免责条款过于宽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不力。 本文以 H省三年来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为切入点,总结检察环节刑事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成因,探讨检察环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寻求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赔偿工作的办法。以期能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提供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