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清朝蒙古地区司法管辖权进行了研究。清朝作为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在总结并吸取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较为成功的民族政策。在法制建设方面积极致力于统一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在立法上,注重对全国范围的法律调整的同时制定了因地制宜的针对蒙古地区的民族法规,进而使得民族事务的管理趋于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司法管辖上,以理藩院为中心,设置了系统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管辖体系。理藩院把蒙古地区的重大案件的管辖收归中央,行使重大案件的司法终审权。同时又依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设立盟旗制度,允许民族地方司法机构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设立军政建置、派遣理事官员,行使司法管辖权,管理地方事务监督地方官员。从而加强对蒙古地方的控制并确保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行之有效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