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学中,行为是否满足犯罪本质特征的要求是认定犯罪成立所考量的基础性因素。刑法学界分别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等角度对犯罪本质特征的内涵界定进行了有益尝试。然而,这些尝试并未有效统一犯罪本质特征的内涵,并陷入犯罪本质与犯罪本质特征相混淆的误区。既然犯罪本质特征是揭示和体现犯罪本质并与“本质”成相对范畴的“现象”,那么因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可能具有单独揭示和体现犯罪本质功能,而将其中任何一个特征视作本质特征都是片面的。本文试在界分犯罪本质与犯罪本质特征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基于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去剖析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当前问题与实践困境,并据此提出破解这些问题与困境的路径,以求对正确定罪和公正司法有所裨益。 全文除引言外,主体部分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犯罪本质特征的基本界定”,主要是对犯罪本质、犯罪本质特征的概念和功能予以界定,并对本质和本质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界分。认为犯罪的直接本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犯罪的深层本质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本质特征不是某一特征的单独组成,而是由各特征组成的系统。同时,犯罪本质特征具有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功能。 第二部分,“犯罪本质特征的问题梳理”,主要是对犯罪本质特征存在的问题予以梳理和剖析。认为将犯罪的任何一个基本特征当成犯罪本质特征是孤立并片面看问题的结果,而根本原因则是没有在运用刑法典的过程中树立系统意识,同时混淆了犯罪本质与犯罪本质特征间的关系。由此使得委托替考者和醉驾者的行为定性因刑法典未完整适用而遭遇司法尴尬。 第三部分,“犯罪本质特征的系统根基”,主要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所依据的系统根基予以阐述。认为刑事一体化活动离不开系统论所具有的稳定性、开放性和体系性等功能的支持。刑法总分则之间的关系需要借助系统论所具有的体系性功能进行整合,并由此指导司法实践活动。犯罪本质特征是在系统论之下,由各个彼此存在密切联系的犯罪基本特征所共构的体系化整体。 第四部分,“犯罪本质特征的困境破解”,主要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所存在的困境提出破解方法。认为系统理解和把握犯罪本质特征的同时。需要将此意识融入到刑事立法活动中,明确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限制和修正作用。公正司法的践行,需要明确规定委托替考者的入罪标准,并分情况认定为帮助犯或教唆犯。“醉驾”者的行为需要结合刑法总分则条文和醉酒标准区别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