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障康复服务,对于创新公共管理体制,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切实改善我国残疾人群体的生存状况等方面均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残障康复服务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短板之一。政府提高残障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对政府而言,是发展我国人权事业,提升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及转变其行政职能、撬动社会资源、改善公共服务供给、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关口。学术界目前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深入,但细化到对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障康复服务方面的研究较少。 本文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障康复服务以公益创投、培育社会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倾斜带动残障类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提升该类社会组织的数量、能力以及专业化水平。立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模式的差异性上,加大对残障康复类服务的购买,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双向驱动扩充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建立起第三方评估机制及监督体系,通过多种政策支撑或手段利用,以使政府购买残障康复服务体系逐渐完善。因而,公共服务供给相关理论、给付行政理论、人权理论、增能理论以及伦理救助理论作为本文的主要理论支撑点,本文作有层次推进地定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残障康复服务、政府购买残障康复服务四个核心概念。以广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障康复服务的实践作为立足点,本文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障康复服务的制度依据进行平铺梳理,对广州市政府购买残障康复服务进行动因分析,对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及管理运作方式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评述。同时,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概念是一个舶来品,港澳台地区与国外的实践发展比起我国内地地区的成熟度较高,本文 提炼了港澳台地区地区的政府及国外向社会组织购买残障康复服务典型事例中的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公益创投和社会企业的发展概况,对我国政府购买残障康复服务进行对策思考。通过对前述内容的论述,本文在理论意义上探究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残障康复服务过程中的政社关系,深化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研究,并阐述自己的建议思考。在实践意义上,本文是在对政府向残障康复服务的实践基础上作出的反思总结,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方向、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改革、促进残障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良性合作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