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清代和奸罪研究

清代和奸罪研究

刘琴

清代和奸罪研究

刘琴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通奸罪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作为非暴力性犯罪——通奸罪,无论是在古代东方还是古代西方均受到了法律和法学家们的特别关注。自新中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起,通奸罪就已退出中国历史舞台。本文主要研究清朝的和奸罪规定及其司法实践情况。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吸收了各朝各代的立法优势,和奸罪立法规定也最为完备。《大清律例·犯奸》中共有18条律例是关于和奸罪的,为历朝历代之首。同时,在清朝的司法实践中,通奸案数量繁多,通奸也引发了各种恶性刑事案件,这对通奸频发,却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的现代社会敲响了警钟。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和奸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入手,总结出各朝各代的和奸罪的立法特点,最后归纳出清之前和奸罪发展的总趋势。第二部分以现代刑法理论为基础,利用犯罪构成四要件来深度剖析清朝和奸罪的犯罪构成。其次对和奸罪的刑罚做全面的分析。基于前述,总结出清朝和奸罪的立法特点。从而对清朝和奸罪的立法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第三部分主要是以《刑案汇览》为基础,选择和奸罪的典型案例,分析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和奸罪的规定是如何被适用的。其次,得出和奸罪的司法特点,从而对清代和奸罪的司法实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第四部分首先立足于清朝当时的社会环境,对《大清律例》中的和奸罪作一个客观的评价。其次立足现代社会,分析清代和奸罪的不足,从而说明现行刑法废除和奸罪的原因。最后,虽然和奸罪被取消,但是《大清律例》对和奸罪的规定,对至今依然有值得借鉴之处。

关键词

清代时期/和奸罪/大清律例/犯罪构成/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史

导师

赵天宝

学位年度

2017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