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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斯卡利亚的文本原旨主义

张月琴

论斯卡利亚的文本原旨主义

张月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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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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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取得宪法解释权后,美国司法部门便开启了通过法律解释推进美国法治进程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制史就是美国的宪法史,而美国的宪法史则是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争论史。美国的学者、法官及律师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如何解释宪法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释理论。当下呼声最高的莫过于“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与“进化宪法论”(Evolving Constitution)两种学说。在原旨主义理论内部,学者们又基于不同的目的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方法论。其中,支持原旨主义理论的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认为:大法官们在解释宪法时,应当从法律文本出发;在法律含义明确时,尊重法律文本表达的明确含义;在法律含义模糊不清时,应通过恰当的解释方法,获取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original meaning)。随着美国民主立法的发展,美国立法机关颁布了大量的制定法,解释包含《美国宪法》文本在内的法律文本成为大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于是,斯卡利亚将他的解释方法论从宪法文本领域拓展到制定法文本领域,提出了文本原旨主义(Text-Originalism)这一法律解释方法论。 斯卡利亚是多数民主理论的拥护者,也是严格权力分立的支持者。他推崇形式法治的统治,提倡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他认为法官应对法律文本进行合理解释,从而将法律文本表达的所有含义都包括入内。斯卡利亚反对非原旨主义,尤其是进化宪法理论;他反对原旨主义中的“原初意图”理论(original intention),并以原初含义理论代替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的“原意理解”理论(original understanding)。为对法律文本进行合理解释,获得法律文本的原初含义,斯卡利亚整理了一套法律解释方法。这套法律解释方法既有指引性的解释原则,又有具体的解释方法。作为法学家,斯卡利亚从理论上捍卫他的解释方法论;作为大法官,斯卡利亚通过司法实践扩大文本原旨主义的影响。斯卡利亚的这种努力,不仅丰富了美国的法律解释理论及法律解释实践,而且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斯卡利亚的文本原旨主义,国内学者已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仍有诸多不足。为完善国内的研究,文章分五个部分对斯卡利亚文本原旨主义作系统论述。第一部分探讨斯卡利亚文本原旨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斯卡利亚文本原旨主义解释理论的提出,该解释理论依据的政治哲学基础,以及斯卡利亚对非文本原旨主义方法论的批判。第二部分从解释原则、解释方法及其特征三个方面,介绍斯卡利亚文本原旨主义的解释方法。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斯卡利亚与劳伦斯·却伯(Laurence H. Tribe)、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之间对文本原旨主义理论的辩论,展现斯卡利亚对文本原旨主义的理论辩护。第四部分是斯卡利亚对文本原旨主义的司法实践。这一部选取斯卡利亚对具体案例的观点阐述及判决推理,论述示斯卡利亚对文本原旨主义的实践工作。第五部分对斯卡利亚文本原旨主义作综合评价,分析其缺陷及对其美国法、中国宪法解释的意义。

关键词

斯卡利亚/文本原旨主义/法律解释方法论/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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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陈锐

学位年度

2017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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