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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自辩权

王夏红

论刑事自辩权

王夏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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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青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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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有效实施,更多的是被委托在辩护人身上。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角,其要求主动性辩护的天性更多的被赋予他人,被动会见、无主动性阅卷、调查取证,其自主性辩护权的有效实施往往依托于辩护人这一角色,导致其与辩护人之间无法合一的与控方处于平等对抗地位,出现“断裂的辩护”,出现法庭上辩方处于较为弱势的不利形势,而这些情形实质上不利于被追诉人生命尊严、人身自由权的保障,更不利于其自辩权的有效实现,同时被追诉人人身财产权的侵犯又能否作为其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检、法程序违法情形的辩护点。这些问题的研究均离不开将辩护权不仅从字面形式上归位于被追诉人这一元主体,更应从实质上有效的保障被追诉人刑事自辩权的实施,保障被追诉人要求会见的主动性,要求阅卷的需要,要求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应考虑到如果赋予被追诉人太多程序上的权利,是否不利于案件的查明,不利于案件的最终审判,又如何定位被追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切需要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保障被追诉人自辩权的有效实现,同时离不开法律共同体司法理念与司法程序的认知与应用,更离不开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解,而这一切都将有利于国家司法公正更好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自辩权的实质展开及对其生命、尊严捍卫的尊重。

关键词

刑事诉讼/自辩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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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杨红

学位年度

2017

学位授予单位

青岛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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