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期,医闹事件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医闹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的稳定,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医疗事业的创新发展与进步。医闹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和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医闹行为的规制存在缺陷。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进行了适度修改,将“医疗”写入该条第一款,明确将医闹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规制。但此次修改并未突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修改前后产生的社会效果并不明显,针对频发的医闹事件,强化对医闹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医闹行为相关理论,包括医闹的概念、类型、发展态势、成因及危害,为后文深入研究医闹刑法规制打好铺垫;当前理论界对医闹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医闹是指患者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及受雇于患方的组织或个人,以医疗纠纷为借口,在医疗机构现场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威胁、侵害医务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危害行为。笔者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将医闹划分为良性医闹和恶性医闹。 第二部分,对医闹行为刑法规制必要性和规制现状进行了探讨和梳理,对医闹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进行了分析探究,以使刑法对医闹的规制更有针对性。笔者指出刑法对医闹规制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在理论上,存在医闹刑法规制原则缺失、医闹刑事立法缺失、保护医务人员的功能缺失、现有罪名对医闹的规制不全面;在实践上,主要是医闹涉嫌相关犯罪之间的适用模糊。 第三部分,研究了域外医患纠纷的刑法规制,汲取他国可供借鉴的经验,为我国医闹刑法规制提供参考。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置专门的罪名规制医闹。 第四部分,研究我国医闹刑法规制的完善途径。为更好地解决医闹刑法规制的难题,应坚守刑法谦抑、民行优先适用、宽严相济等基本原则;增设法条界定医闹概念,设立暴力医闹罪,并设置想象竞合犯条款。针对医闹刑法规制的实践困境,需进一步明晰了医闹涉嫌相关犯罪之间的界分,以期为医闹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更为准确的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