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布莱恩·斯坦利·特纳,英国当代著名的宗教社会学家、哲学家。特纳研究兴趣广泛,著作颇丰,其思想有深刻的洞察力和批驳的学术勇气。对马克斯·韦伯关于伊斯兰教及现代性的批判,使特纳在宗教和社会学领域建立起了国际声誉。其代表作《伊斯兰:社会学的关键概念》《沙里亚社会学:世界个案研究》等一系列关于伊斯兰的研究,建立起了特纳自己的法哲学理论框架。 与以往的对伊斯兰法哲学研究的宏大叙事不同,特纳的伊斯兰法哲学思想关注社会上的微观方面。他通过将社会理论和社会研究的结合,设法建立关于当代宗教问题的哲学论证。特纳从多元现代的社会入手,关注了伊斯兰法在不同国家的发展,通过对比研究,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现代社会的各种宗教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到全球化之中,伊斯兰法也不例外,在国家法律上,以往的法律中心主义在社会发展中逐渐被法律多元代替。伊斯兰法在多元社会以各种灵活形态适应这些变化的同时,在一些方面尤其是伊斯兰法关于妇女的规定上,要求对以往的内容进行反思和依据经训重新界定以寻求其与现代化的契合。有些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出于政治统治、社会秩序或者是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从而发展出了软威权主义政体。然而,这种隐性专政在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时候,却不能实现真正有效的民主。在政府对宗教的管理下,伊斯兰法开始了现代化。在对法哲学的研究中,身体是社会的一个隐喻,那么身体对宗教仪式的践行和人们对身体的管理就有更深层的社会意义。 特纳的伊斯兰法哲学理论具有深刻的伦理内涵,伊斯兰法作为神圣法,在信仰的高度实现对信众的精神引导,而作为世俗社会的一种法律体系和道德标尺,更是在现实中规范人们的生活。伊斯兰法哲学并不是停滞不前的,其融合的价值观、理性的传统以及在卡迪正义等不断发展中,使得伊斯兰教并未走上个殊化的道路,而是不断发挥其普世宗教的一面。虽然伊斯兰法哲学的发展也遭遇困境,但它总能寻求到与现代化的契合点,在不断发展中指导社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