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提出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早已有之,《刑法》对此已有所规定,刑事诉讼中也有所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学界近年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探讨,同时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11月16日,“两院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这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开展无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然这实际上也必然会进一步促进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基于此,结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进行,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价值等为切入点,对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进行了分析,重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建构举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启动程序、庭审程序、处理标准的细化以及协商程序等应当是试点工作和学界亟需进一步深入探索与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