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当前社会中“碰瓷”行为频繁地出现,且有越来越严重之势,民众对于要解决“碰瓷”问题的呼声很高。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刑法典和十个刑法修正案中并没有对于“碰瓷”行为的具体法律条文和法律界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解释,各级法院对于“碰瓷”的界定也存在很大差异。使得“碰瓷”者钻法律空子的事件屡屡发生,不仅损害了我国的法律尊严,刑法威严,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绊脚石。因此如何将“碰瓷”纳入刑法范畴,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这对于我国的刑法实践来讲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讲,对于“碰瓷”的认定主要局限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保险诈骗罪等范畴。虽然很难在刑法上对“碰瓷”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对于“碰瓷”行为的定罪来讲,必须要结合具体地“碰瓷”行为以及其所侵犯的法益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碰瓷”行为的基本问题。首先从“碰瓷”行为的概念入手对“碰瓷”进行定义,并论述在当下社会“碰瓷”存在的几点问题;然后对本文所研究的“碰瓷”行为进行界定,排除刑法范围之外的“碰瓷”行为,明确本文的研究目标;其次,重点论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保险诈骗罪等主要几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地案例依次进行论述分析,分析这些“碰瓷”行为为何会被判定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保险诈骗罪的原因;最后,讲述“碰瓷”行为的罪数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如何准确地对“碰瓷”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二部分讲述了当前我国刑法对于“碰瓷”行为规制的现状以及原因。由于我国刑法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地用来规制“碰瓷”的罪名,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当前我国刑法对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实施犯罪行为的两个典型罪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上存在严重地不足。 第三部分讲述国外在“碰瓷”行为上的法律规制。日本在“碰瓷”行为上注重证据的采集以及对刑法的教育宣传;新加坡注重在刑法上加大对“碰瓷”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介绍外国成功经验,笔者认为要从完善立法、司法,加大刑法知识宣传三个方面对“碰瓷”行为进行规制。 第四部分根据上述分析,针对我国的“碰瓷”行为,提出对应的法律建议。立法上建议对“碰瓷”进行类型化立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司法上建议对“碰瓷”实行阶段性地重刑严打、举证责任倒置、严格限定“碰瓷”的刑事证据的引用;普法上建议加大刑法知识宣传和开展“碰瓷”行为的识别防治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