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拘禁罪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较为常见的罪名。非法拘禁,是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通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在梁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检察机关自身以及公安机关,法院对本案的法律认定存在以下争议:第一,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索取可能不存在的债务是否影响其定性;第二,控制第三人非“债务人”索取债务是否影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认定;第三,本案行为人强行扣押夺取被害人物品等行为是非法拘禁中的自救行为还是抢劫行为。 针对上述三个争议问题,依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拘禁手段索取赌债等非法债务亦属于非法拘禁罪。首先,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来看,债务的属性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定性,而更多的是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索债性,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自然不能构成其他侵财型犯罪,所以梁某甲等人行为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其次,不能简单将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的“他人”狭隘的理解为债务人本人。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扩大解释。如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最后,关于扣押夺取被害人财物的定性问题。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甲等从被拘禁人身上夺取的财物明显超过超过债务本身,且在手段上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从以上客观行为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