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面对危害后果大、波及范围广的持续性违法排污行为,环境行政执法权存在“短板”。《环境保护法》修订以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层面上尚没有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对于违法排污、肆意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要等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才对排污者产生约束力。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备受推崇、环境保护日趋受到关注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查封、扣押”(以下简称“环保查封、扣押”),环保部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但是,在该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滥用、乱用以及法律效果并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查封、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一旦滥用,将可能造成当事人利益的重大损失与极坏的社会影响。《环境保护法》以及环保部出台的《办法》的都在相关条文中都体现了比例原则,行政强制不是为了强制而强制,而是应着眼于解决问题,不仅是对行政强制权威的维护,其根本目标还要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本文以文本分析为中心,探讨我国环保查封、扣押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环保查封、扣押制度中比例原则的适用情况,将比例原则应用到我国环保查封、扣押过程之中,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环保查封、扣押制度的相关建议。 比例原则的理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得到丰富与完善,逐渐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不仅存在于行政法领域也在其他领域得到适用。比例原则关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在于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规制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人权与社会秩序。本文通过环保查封、扣押的两个典型案例入手,对此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个案的介绍和分析,引出查封、扣押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综合分析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比例原则中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深入理解及分析,从而对完善我国环保查封、扣押制度中比例原则的适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