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迈克尔·史密斯(Smith,Michael1954-)是当代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本论文主要任务是批判性地考察他的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 史密斯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的提出是源于他对当代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即“道德问题”(the moral problem)的解答。按照他的说法,所谓“道德问题”是由三个明显互不一致的论题所组成:(1)客观性论题,即道德判断(如“我做φ是正当的”)表达的是认知主体关于某种客观事实(即他或她做什么是正当的客观事实)的信念;(2)实践性论题,即如果某人判断他或她做φ是正当的,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此人就有动机去做φ;(3)动机理论,即如果一个行为者有动机按照某种方式行为,当且仅当他或她有一恰当的欲望并且有一个关于何种手段可以实现欲望所欲求的目的的信念,用休谟的话说,就是信念和欲望是不同的存在物。这三个论题单独看,都有足够的理由和直觉去接受,但是,将这三个论题放在一起却会产生逻辑上不一致的问题,即不可能同时为真,这是因为论题(1)和(2)意味着道德信念本身即可产生欲望,而论题(3)则否认这一点。 史密斯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建立在他关于“正当性”概念的自然主义分析的基础上,也就是建立在他的自然主义实在论的基础上。他的论证和理论可以大致表述如下:(i)x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拥有这样一个或一组属性,当完全理性时,全都想要它。(ii)这些属性是自然主义的属性,即可以为我们的观察等所证实。(iii)因此,x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拥有这样一些自然主义的属性,即当完全理性时,全都想要它们(“全都想要它们”也是自然主义属性,即心理学可以描述的属性)。这样,史密斯就将价值概念“正当性”转变成了经验上可证实的自然属性。结论(iii)是他的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的核心论题。 史密斯认为,按照他的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就可以解释为何构成道德问题的三个看上去不一致的论题何以是一致的,即何以可能同时为真,从而解决上面的“道德问题”。他的推论如下:相信做何事是正当的(即判断做何事是正当的),其实是在说,当完全理性时,想欲求自己做何事(即(iii),他的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的核心论题)。因此,我们的道德判断就是相信某种客观事实(即当完全理性时,想欲求自己做何事)的信念表达。故构成道德问题的论题(1)为真。为何能从(iii)推出(1)?这是因为我们的道德判断实际上是关于相信有规范性的理由做何事的信念表达,而这样的规范性理由则是理性或合理性(reason or rationality)的绝对的(亦即无条件的、客观的)要求。因此,当完全理性时,理性无条件的要求一定要依据所相信的规范性理由行事,即想要(欲求)规范性理由所要求的事情。如此,当做出有规范性的理由做何事的道德判断时,作为完全理性的人,按照理性的绝对要求,就一定会产生按照该判断行事的欲望。如此,构成道德问题的论题(2)为真。按照上面的解释,可以在不对休谟动机论做出妥协的情况下接受论题(3)为真。史密斯认为他的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可以既抓住许多日常道德常识,包括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实践性(如同前面的论题(1)和(2)所表达的),因此是合理的。 史密斯的解决方案不仅不需要否认休谟主义的心理学设想,而且也保证了道德的客观性与实践性,使得得以解决“道德问题”,并且这样的解决方式使可以把道德融贯于一种更为宽泛的自然主义之中。史密斯的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在元伦理学领域和规范伦理学领域都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