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古代封建统治思想长期地积淀和传承形成特有的权力文化,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了类似于德国传统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公务员的私人生活受到较严重的制约。在法治与人权保障思潮盛行的今天,国家是否仍然能对公务员下班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进行惩戒?有无界限可言?其标准何在?这些问题皆值得思考。 首先,在国家惩戒公务员的基本理论中,提出了公务员个人行为的界定主要标准从非执行职务和非利用公务员职务上资源两方面做判断,次要标准从时间、地点、对象要素进行参照。对公务员个人不当行为的界定,认为违法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社会公德等属于公务员个人不当行为。重点分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来诠释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回望至本土分析该理论在我国的实践特征,以及该理论在国际上发展趋势。探讨我国公务员关系逐渐向行政法治关系方向发展。阐述了惩戒公务员的目的,传统上是基于维护官纪,而在现代增加了权益保障功能。 其次,梳理我国公务员个人不当行为惩戒标准的法律体系,并对公务员个人不当行为惩戒标准的具体表现进行归类:一是损害国家声誉、反对国家活动的行为;二是违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的的行为;三是经商、在营利性组织兼职取酬的行为。分析惩戒标准的界定理论不足、惩戒标准的规定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最后,整理美国、德国以及日本法相关惩戒标准的规定,主要对惩戒标准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实务等进行考察,总结出四个内容:一是各国的惩戒基础理论向人权、法治方向发展;二是各国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三是实体内容各国的规范各有特色;四是设定要素控制惩戒范围保障权益。结合我国国情,考虑借鉴外国法有益的制度,以“损害职务上的信任与机关单位的声誉”为基本判断标准,为了补充其不足,科学建构类型化的具体标准以期能对我国公务员个人不当行为惩戒制度地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