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灿烂的中华文明能够延续至今,历史记载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史官作为官方史学的记录者,对史学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一个朝代若有好的史官制度,就能够促进史学的发展。明代的史官制度,前承宋元,后启清朝,在中国古代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因此,研究明代的修史机构、史官的选任、史官的职责、修史的程序及史官制度的特点能够丰富中国古代史学史特别是明代史学史的内容。 明代初年,政府设立了一系列修史机构,主要有国史院、翰林国史院、翰林院、起居注、日历所等。在这众多机构中,翰林国史院与翰林院并不是纯粹的修史机构,修史只是作为它们众多职能中的一种。然而这些机构时置时废,有些只存在了很短时间。笔者将这些机构分为两大部分,记注机构与撰述机构。记注机构包括起居注与日历所。撰述机构包括史馆、翰林国史院、翰林院。 明代政府为了稳固统治,特别重视修史工作,对史官和修史官员的选拔与任命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与规则。明代对史官和修史官员的选拔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皇帝任命。以皇帝任命的方式选拔修史官员主要出现在明代前期。成组以后,皇帝任命勋贵为监修官,任命内阁大学时总裁官,负责修史。第二种途径是科举考试。明初天下还未平定,靖难之役波澜又起,很多读书人不愿出来做官。国家对知识分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就需要一部分人向政府举荐人才,这些有学识的人才促进了明代史学的发展。但是通过他官举荐的方式成为史官的人数并不多。随着政局稳定,科举渐兴,通过科举考试授予史官的人员越来越多。第三种途径是他官兼职。在明代,他官兼职是史官的重要来源。明代的法定史官只有寥寥数人,不能够完成繁重的修史任务。凡修史,史官与修史官员多从翰林院召集。 明代史官的职责主要是记注起居、撰述修史、经筵日讲。记注起居包括起居注、圣政记和日历的记录。起居注是对皇帝言行的的记载,明初设起居注官,洪武年间被废,万历时复设。圣政记是对皇帝言论和政事的编年体史书,主要有《洪武圣政记》、《永乐圣政记》、《嘉靖大政编年纪》。日历所在明初设立,后来同样在洪武年间被废。撰述修史主要包括前代史的修撰、国史的修撰与典志的修撰。前代史的修撰分三类:纪传体史书《元史》、《宋史新编》。编年体史书《宋元资治通鉴》、《元史续编》。纲目体史书《续宋元资治通纪纲目》。纪事本末体史书《宋史纪事本末》、《元史纪事本末》。实录是在起居注和日历记的基础上编纂而成,一般由继位皇帝任命的史官为前代皇帝编写。明代皇帝极为重视实录的编写,明代除了建文帝和崇祯帝,其他皇帝都有实录。有的实录甚至重修、三修。宝训是明代特有的史书类型。明初詹同请立,宝训与实录一同编写,都以起居注为基础材料。典志体史书主要有《大明会典》。类书的编纂有《永乐大典》,地理志主要有《大明志》、《寰宇通志》、《一统志》、《历代地理指掌》。经筵日讲。翰林院侍讲学士、侍读学士,不仅讲经,而且讲史。 明代修史有着严格的程序。首先由皇帝下诏,凡官方修史,必由皇帝下诏。搜集资料是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央有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地方的资料由中央政府指派官员负责。在编写阶段,设史局史馆,勋贵监修,史官纂写,由监修官领衔上表,皇帝赏赐。 各个朝代的史官制度都有不同的特点,明代的史官制度更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修史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明代没有专门的修史机构,修史多由翰林院兼管。明初设置的专门修史机构,如国史院、翰林国史院,不久被废;史官选任途径的多样性,明代的史官选任不仅有严格的规则,途径也很广泛;政治对史学控制的严密性。明代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将修史权力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这就造成了史学深受政治变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