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美之间贸易额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摩擦在加剧,我国企业遭受的“337”专利侵权调查也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在面对“337”专利侵权调查时,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应诉,在应诉的企业中有一些获得了胜利,例如八钼酸胺案中的安徽皖达、无汞碱性电池案中的长虹电池、复合地板案中的圣象集团等。除了少部分胜诉的案例,大部分企业最终都未能获得胜诉,例如烧结钕铁硼案中的烟台正海、音频处理集成电路案中的珠海炬力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发现,美国“337”专利侵权调查采用的原则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在全面覆盖原则中一般依据完全相同、上下位概念两个标准判定侵权,在等同原则中,主要依据全部技术特征比较和“功能-方法-结果”一致标准进行认定。在运用诚实信用等原则时,主要依据权利边界是否确定及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除了侵权认定标准,从这些案例中也可以发现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337”专利侵权调查的实质原因主要有维护正当竞争、保护本国产业、进行贸易调节。 针对美国“337”调查中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我国企业应当首先改变经营观念,提高自身专利法律意识,进行必要的专利分析和布局,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此外针对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中的侵权认定标准,在研发、生产和销售等过程中采取技术规避等措施,防范专利侵权法律风险。最后,除了事先的防范措施,一旦已经遭遇了相关调查,我国企业还可以采取专利权无效和涉案产品、方法不侵权两种抗辩,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