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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法完善问题研究——以台湾地区刑法的修正为视角

孙玉茹

强奸罪立法完善问题研究——以台湾地区刑法的修正为视角

孙玉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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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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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奸罪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暴力方法、胁迫方法或其他的手段方法违反受迫害妇女的自主意志,强制其性交的行为。我国强奸罪立法规定以封建传统性观念为基石,参考革命时期各个根据地强奸犯罪刑事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实行了1997年刑法典,这一部刑法典规定了强奸罪的定义、对犯罪行为人的量刑以及应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等基本内容,形成了关于强奸罪立法的基础框架。1997年刑法典,在沿用1979年刑法强奸罪立法框架的基础上,对强奸罪内容进行凝练,沿用至今。之后经过九次修正,强奸罪在立法上不断进步。此罪在各种性侵害犯罪中的发生率是最高的,被世界各国法律认定为社会危害性极高的性犯罪,而强奸罪之所以被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女性的性权利不被他人侵犯。但是我国理论界对强奸罪的探讨研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未对其进行任何实质上的修缮,固守着保守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强奸行为发生新的变化,我国刑法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在立法上凸显出以下缺陷:一是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抽象概括;二是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缺失:未明确强奸罪犯罪客体的性质且作了性别化限定、缺少对“性交”的定义、女性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被限制、未明确配偶成立婚内强奸的可能、犯罪主观方面范围狭隘;三是犯罪既遂形态认定标准不统一;四是刑罚设置自由裁量范围过大,如此便出现了遭遇强奸迫害的被害人不能依据法律明文规定获得相应法律保护的尴尬状态。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关于强奸罪立法的规定,经过1999年以及2005年的两次修订后,强奸罪的性质已由“妨害社会风化”的犯罪变为“妨害性自主”的犯罪,根据不同犯罪情形在立法上设定数条罪名,增设“性交”定义,在立法层面上明确规定女性成为直接正犯的可能,把一直被忽略的男性群体圈进本罪保护范畴等,其各项规定体现出强奸罪立法规定全面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符合司法实践需要、刑罚设定科学合理等优势。因此,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完善应从我国的现实环境及立法现状出发,借鉴台湾地区立法之精华,将强奸罪内容具体化、完善我国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大性交含义;犯罪主体去性别化)、明确婚内强奸行为的性质、统一强奸罪既遂标准、科学设置刑法量刑标准,使其适应社会现实需求,全面打击各类强奸犯罪,全方位保障被侵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强奸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自由裁量权/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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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宫厚军

学位年度

2017

学位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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