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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可仲裁性——以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为例

袁玉洁

论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可仲裁性——以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为例

袁玉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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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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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又称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的方式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PPP模式具有双层含义:一是为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而在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建立起来的各种合作关系;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为进行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而建立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体现了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及服务生产方式上的一种新型理念,该模式在于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互利合作,双方共同参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让社会资本掌握的资源运用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中,从而实现精诚合作比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双赢结果。但是,作为PPP项目核心基础的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究竟其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亦或是混合性质合同,理论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予以明确。立法的缺失严重影响了PPP模式的发展。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不明确会导致项目纠纷面临解决方式选择的阻碍,造成实践中纠纷机制适用的混乱。另外,PPP项目合同纠纷能否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以及如何适用也是时下讨论的热点。 本文以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围绕案情针对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合同纠纷能否仲裁的问题展开论述。 全文近三万字,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简要介绍巴中市人民政府与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基本情况,并归纳出“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和PPP项目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两个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PPP项目合同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介绍了PPP项目合同的一般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对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又对现有的PPP项目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实务如何操作进行了梳理。 第三部分案件的分析和结论。这部分的分析建立在第二部分相关理论之上,结合法院的审理逻辑,得出案件结论:即PPP项目合同为兼具民事性质和行政性质的混合性质合同,在对纠纷机制的选择上应具体分析争议的具体内容的性质,从而判断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机制。 第四部分本案的启示。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兼具民事性质和行政性质,因此应当具体分析合同涉及具体争议的性质,采取二分的方法将PPP项目合同的内容进行划分,其中行政行为较为容易区分,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将涉及到的行政行为诸如行政许可通过合同条款予以转化,除此以外产生的争议则可以适用仲裁予以解决。但是由于PPP项目合同的特殊性,仲裁机构在仲裁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保障项目的平稳运行及专业人员的参与,妥善解决纠纷。

关键词

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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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事司法实务

导师

王斌/李明

学位年度

2018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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