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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适用研究

李同彬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适用研究

李同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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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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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公司改写了人与人相处的秩序、国与国竞争的规则。今天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从有形到无形的种种成就,纷纷写下公司之名。”公司是人类历史中最重要的发明之一,深刻改变了人类文明。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支撑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基石。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但存在一部分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使债权人风险超过正常限度,损害债权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司制度的初衷,使有限责任制度异化为攫取利益的工具。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在个案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相对的否定,由公司背后实际发挥决定作用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在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坚持和修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目标。 在市场经济中,一方面是股东为了最小化自己可能遭受的风险,投入较少的资本进入资金需求较大的行业或从事大额交易,严重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各国商事法的立法价值逐渐由公平偏向效率,公司法中限定的公司注册最低资本额逐步取消,推行资本认缴制,公权力机关过度追求效率,相关监管措施在短期内并未到位,可能会损害债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面对前端控制的放松,必须加强后端控制。因此,确有必要研究、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的适用,促进商事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解决理论和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才正式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理论发展不成熟,缺乏实践经验。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资本显著不足”作为争议较大的情形,在实务中存在概念模糊、标准混乱、认定困难等问题。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该项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展开深入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回应社会和公众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推动立法和司法进程。

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资本显著不足/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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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王志勤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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