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儒教反对以法制和刑罚治理人性之恶,而是主张有理性者自觉地自主地为善去恶、挺立道德人格,也就是说,它把善与恶的问题理解为超越意义的宗教问题,追求一种基于善的意志的绝对价值。由于违背礼制精神的忤逆、僭越等“不孝”行为的出现,孔子试图通过强化礼的神圣性、超越性维度以裁抑之。孝悌之所以能够为礼制注入生机与活力,是因为其浸透着“忍”的精神。“孝”是儒教本体论层面的一个观念,其乃根源于“心”之本体的不容已的发用,“戚”的情感表达强化了“礼”与主体自身的私人性的紧密关系及“礼”的超越意义,所谓“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当是从此“心”之本体的不容已的发用流行及个体与超越人格神相沟通的宗教机制上来理解。孔子并没有对人性之“恶”抱有一种深恶痛绝的态度,而是敏锐地察觉到其背后所蕴含的“善”的萌芽;“廋”是善恶意识的觉醒,“廋”的发现即开启了“性善论”之门。由于孝与罪恶意识同处于“心”的层面,故可以说孝具有解决罪恶问题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孝本身即是一个形而上的本体,是“心”先天地承受之天理,对这条主线的偏离即意味着“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