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国家认可的并通行于农村地域的系统化、成文化的自治规范,已成为保障村民权益,推动农村自治有序运行的基石。但目前法学界特别是司法实务界对村规民约能否被司法适用,一直存疑未解。本文通过介绍笔者曾经参与的村规民约履行纠纷的典型案例聚焦研究探讨该主题,揭示当前司法机关对村规民约司法适用问题持有的不同观点,并在对不同观点分析的基础上试图解决当前村规民约司法适用的困境。本文首先介绍了村规民约及其司法适用的内涵,并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民间法及合同的区分进行简要分析。本文认为在农村社会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是一种合作分工、国家法主导的关系;村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下位概念,主要与民间习惯形成民间法这一学理概念,但村规民约与民间习惯差异性较大;笔者反对试图以合同理论解读村规民约的做法,认为这是两种界限分明的规范形式。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否定村规民约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加以适用的主要理由是:(1)部分人士对村规民约的法律属性存在分歧;(2)村规民约纠纷是专属于农村自治的事项,从而排除外部司法权的介入;(3)村规民约行政备案审查制度排斥司法权对村规民约事务的干预;(4)司法权对村规民约纠纷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笔者虽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持保留观点。主张村规民约具有司法适用性,依据是:(1)村规民约是具有较强法律意义的准法律规范;(2)符合现代社会通行的法治原则;(3)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与其行政备案互为补充;(4)村规民约案件符合司法管辖条件。 针对完善村规民约司法适用的条件要求,本文提出可以采取完善村规民约的规则体系、全面系统的清理现存违法的村规民约、提升司法建议权威性以及开展法官专题培训等措施。最终本文认为,给予村规民约正式的法源地位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也是同我国宪法原则相契合的,将有利于农村自治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