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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债二分的局限与消解

敬梓源

物债二分的局限与消解

敬梓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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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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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债二分是指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与债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理论和制度。物债二分可上溯至罗马法时期,罗马法在诉讼程式、物的分类、法典编排等方面的区分造就了实质意义上的物债二分。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对物权”“向物权”“他物权”等概念相继出现,“对物权”和“对人权”的区分逐渐形成。在19世纪初,萨维尼在形式上将“物权”与“债权”加以区别,并最终为德国民法所确立,物债二分正式形成。 物债二分虽然历久弥新,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物债二分未能预见到信息财产权等新型财产权益的出现,也难以预防债权合意达成和物权行为履行之间空档期内的违约风险,“物必有体”所隐含的实体物认知路径依赖和“所有权君临”思维惯性也容易使人误解财产权。其次,物债二分的对立结构不利于解释和定性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中间性财产权,在规制公共利益私权化等非纯粹私权时也受到掣肘,也难以与让与担保、商品房按揭、信托等英美财产法制度融合。最后,物债二分无法回应“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现实趋势,也无法圆满解释债权的相对性和债权不可侵性之间的矛盾,非此即彼地将物权和债权理解为“抽象概念”会使物债二分的调整范围更加封闭狭窄。 对于上述局限,可以尝试借鉴英美财产法先进制度和理论寻求突破。虽然英美财产法中并不存在物债二分,但英美法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和霍菲尔德的权利束理论能够拆解典型财产权并将其重组,这为重构物债二分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工具和视角。消解物债二分局限性的最佳方案是重构财产权:首先,将支配权与请求权之分确定为物质二分的唯一标准;其次,将物债二分的调整范畴限定在典型财产权,通过参引适用、创制新规则等方法对非典型财产权益予以调整;然后,跨越物债二分界限重新组合财产权的具体权能或性质特点,给予一些新型财产权益以权利地位,初步形成“以物债二分为主、多种零星财产权为辅”的“一主多辅”的财产权体系格局;最后,在新型财产权益群足够壮大时,可尝试建立“多主多辅”的多元化财产权体系格局。

关键词

物债二分制度/双重所有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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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田土城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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