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深圳鹦鹉案”“马戏团运输野生动物案”等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司法裁判结果被各大媒体曝光,关于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犯罪对象、主观方面认定问题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人工繁育技术相当成熟、数量极大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认定为本罪犯罪对象,将一些实质无罪的案件纳入犯罪圈,进而使得裁判结果难以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一方面,由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某些保护物种的人工种群数量稳定、较大,达不到实质意义上的珍贵、濒危标准,有的甚至已作为商品流通和利用。这种未不加以区分地将数量极大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视为犯罪对象的裁判模式,难以为公众接受。另一方面,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冗杂、修改频繁,在普法较为不充分的背景下,行为人完全可能由于缺乏违法性认识而实施危害行为。然而,对于行为人的辩解,法院或予以忽视、或认为不知法不免责。本文以司法实践现状为研究起点,从实践到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具体原因,进而提出对策。全文约4.6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认定的现实问题进行考察。首先是犯罪对象司法认定的混乱,具体包括野生动物认定范围混乱、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程度不一。其次是主观方面司法认定的问题,具体包括重视事实性认识,忽略评价性认识;缺少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评价,强调不知法不免责的不当做法;意志因素的认定以行为态度为核心,忽视了行为人对结果的意志态度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针对本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原因剖析。其一,犯罪对象保护标准混乱主要是由于环境刑法伦理观定位存在偏差、个案法益认定失准、野生动物概念不明以及法院规范适用模式僵化造成的。其二,主观方面司法认定中呈现的问题是由于法院对犯罪故意构造的片面解读、忽视本罪作为法定犯的特殊性以及违法性认识错误评价体系的缺失导致的。 第三部分针对本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一是针对犯罪对象司法认定问题,通过树立共进的生态人类主义伦理观、澄清本罪法益实体是具有“珍稀性”的野生动物资源、界定野生动物概念、确立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以及增设物种濒危等级临时调查制度予以解决。其二,就主观方面司法认定问题提出三点对策,应当以评价性认识为核心判断主观明知、建构违法性认识错误评价体系、犯罪故意的认定坚持意志本位与结果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