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公布的《民法总则》第185条开创性地以基本法律中专项条款的方式确立对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法保护,该条的立法核心在于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尚不完全,在处理好普通死者与英雄烈士之间关系的前提下,应当明确主体范围及人格利益的范畴。与此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也将作为本文讨论的重要依据之一。 从国内的典型案例案情介绍和裁判评析展开,总结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的意义以及迫切性,提出学界对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存在的分歧和问题。在理论基础上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一是民法对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所赋予的正当性。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如近亲属保护说、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说,讨论各学说所具有的合理性及缺陷,“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这一学说对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提供了更为实质的理论支持。二是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与公序良俗的理论分析,在肯定二者关联性的同时,也应区别其差异性。即英雄烈士保护条款的核心则是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将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混同。 基于上述背景和问题,将对该条的具体理解和适用从如下方面展开:一、对该条是否违反了人格平等原则做一回应,同时处理好生者权利与死者权益的关系、英雄烈士与普通死者间的关系以及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二、对英雄烈士主体范围的界定;三、对第185条所提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理解以及185条未能涉及和涵盖到的其他人格利益,如隐私,以及如遗体遗骨、纪念设施等的人格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四、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应当引入一定的方法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判断。本文将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消弭诸多不便;五、确定公益诉讼的种类、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将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提供更为切实有效的保障。最后,鉴于域外国家主要承认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本文将从社会公众人物死后的人格利益保护这一角度进行参考对比、分析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