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的发展为打击市场经济犯罪,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起到了良好效果,也成为我国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本文以食品安全领域“两法衔接”的现状与问题为切入点,重点就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实体方面的衔接进行了论述。行政违法在向行政犯罪演变的过程中,既构成了行政不法,又触犯了刑事法律,这就要求行为人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需要相互配合协调,要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是实体法意义上的“两法衔接”,实体法上的“两法衔接”在根本上影响着程序法上的“两法衔接”是否顺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均为国家强制性惩罚,因此,需要做到很好地配套衔接。在坚持全面评价原则的同时,做到禁止重复评价,避免行为人受到双重处罚,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前置过滤性打击作用,坚持处罚与预防相结合。 本文分为五章来论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与刑事处罚的“两法衔接”。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两法衔接”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理论研究现状及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概述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两法衔接”;第三章从我国实际出发对当下食品安全领域“两法衔接”的困惑进行了分析与反思;第四章提出了食品安全领域“两法衔接”困惑的破解之道为加强行政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第五章就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实体优化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