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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溯及力的司法适用研究

丁彦瑞

追诉时效溯及力的司法适用研究

丁彦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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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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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经历了从绝对禁止溯及既往到有利溯及既往的发展过程,“从旧兼从轻”即是该原则发展的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从旧”体现了禁止事后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精神,“从轻”体现了保障人权、有利于被告人的轻刑化发展趋势,因此为世界大部分国家立法所遵循。追诉时效制度设立的正当性根据除“改善推测说”、“准受刑说”、“规范感情缓和说”、“尊重事实状态说”以及“证据湮灭说”等几种理论学说外,还在于其能够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追诉时效制度具有实体法属性,具有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论基础。相较于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方面的规定更为严苛,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之前,而诉讼发生在1997年之后的案件,在计算追诉时效时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而不适用199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九)》以及《贪贿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调整,由于法定刑调整导致追诉时效发生变更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量刑规则计算追诉时效,即追诉时效也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键词

溯及力/追诉时效/法定刑调整/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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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王光明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烟台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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