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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堕胎罪研究

马颖洁

晚清民国时期堕胎罪研究

马颖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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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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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清修律时,堕胎罪于《大清新刑律草案》中首次被提出。1911年《大清新刑律》颁布后,堕胎罪正式被纳入中国刑法中。民国法律虽经数次修订,堕胎罪这一具体罪名却一直保留在刑法中。由现有研究成果可知,堕胎罪首次入刑的原因及其社会实施效果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晚清修律时堕胎罪首次入刑的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内因之一是清末社会中堕胎行为普遍化,堕胎罪入刑的目的便是要禁止堕胎这一有害秩序、有损人道的行为。立法大臣沈家本所提出的“彼法善者当取之”的修律原,是堕胎罪入刑的另一内因。堕胎罪首次入刑的外因之一是堕胎罪乃该时期欧美各国之通例。外因之二便是,效仿日本完成中国法制近代化成为朝野共识。在内、外因的综合作用下,堕胎罪于晚清修律时首次被纳入中国刑法中,正是立足于此时中国社情并取法西方的产物。 基于上述立法目的,分别对堕胎罪的社会实施效果和司法实践进行考察,从民间和官方多个角度对其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得知:民间大量的堕胎需求禁而不止,法律禁止与地下堕胎并行,传统家族观念与法律禁令对立;司法机关对普遍存在的堕胎行为渐趋默认,在堕胎案件审理中具有明显的从轻倾向,法律的明确禁止未能扭转堕胎这一恶习。 虽然堕胎罪首次入刑兼采中国社情,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是植根宗教文化和西方法学理论的堕胎罪在中国欠缺本土理论基础,引入时忽视了当时人们真正的社会需求,与底层社会发展状况相背离,简单的法律约束未能解决堕胎行为普遍化这一社会问题。

关键词

堕胎罪/清末修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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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史

导师

李力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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