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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王杰

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王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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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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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独有的一个罪名,国外刑法并未规定,其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后者被分解后其中一部分内容作为寻衅滋事罪被刑法规定为一个新罪名。由于立法者在规定寻衅滋事罪时使用了很多模糊性的用词和表达,使得其客观方面存在很大的开放性,这不仅导致此罪成为理论界争议很大讨论很多的一个罪名,而且也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该罪时造成一定的困难。《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立法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了解释限定,但由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都采取的是列举式规定,而列举往往难以穷尽,这就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寻衅滋事罪呈现为“口袋罪”的现状。寻衅滋事罪在立法的价值取向、刑法适用的明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运作现状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理论界对本罪的存废问题展开了十分激烈的讨论,主要体现为“废除说”与“保留说”两大基本观点的对立,其中“废除说”可以细分为“完全废止论”“剔除式废止论”和“分解合并式废止论”,“保留说”可以细分为“兜底说”和“保留完善说”。 本文倾向于赞成分解合并式废止论,主张取消寻衅滋事罪,并将该罪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分别纳入其他相关罪名中,并从寻衅滋事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寻衅滋事罪与行政法衔接作用存疑、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特殊性存疑三个角度给出了理由。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梳理了主张保留寻衅滋事罪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观点,并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随着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广泛适用,是否应当废除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名的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关注,主张保留寻衅滋事罪和主张废止寻衅滋事罪的观点对立由来已久,不少专家学者都撰文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二部分指出寻衅滋事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并从寻衅滋事罪与明确的罪刑法定相悖、寻衅滋事罪与严格的罪刑法定相悖两方面加以论证,作为废止寻衅滋事罪的第一个理由。第三部分从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和行政法中适用存在分歧、寻衅滋事罪所规制的行为已为其他罪名的客观方面所包含两个方面质疑了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中所起的作用,作为主张废止寻衅滋事罪的第二个理由。第四部分从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角度质疑了寻衅滋事罪存在的必要性。寻衅滋事罪保护双重法益,但它所保护的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都已被相关犯罪所保护,在保护法益层面,寻衅滋事罪完全可以被替代,缺乏存在的必要性,这是废止寻衅滋事罪的第三个理由。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制/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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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周详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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