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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分析

安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分析

安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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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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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税种,它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是通过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我国从1994年开始全面实行增值税制度,并于2012年至2016年间进行“营改增”改革。截至2016年5月1日,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更加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更加广阔,并且增值税具有征收的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特点,因此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 增值税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形成有效的扣税链条。即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销货方的销项税额的凭证,同时也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凭证。正是通过发票把货物承担的税款从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最终传递到消费者身上。 我国的增值税立法完全没有与增值税制度相适应,散见于危害税收罪各个罪名中,未能体现增值税犯罪立法的针对性。我国刑法在设置发票犯罪的罪名时,将发票犯罪划分为十一个罪名,这种设置过于繁琐,不仅将发票分为四个类型,同时针对发票的制造、开具、销售、取得、持有以及领购、认证等环节设罪,此外还在发票真伪设置选择性罪名。这种分类标准造成发票犯罪的罪名就像“摆地摊”一样,与刑法立法原则南辕北辙。同时,各法条对具体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明晰的描述,这就使得频繁发生的犯罪方式和后果比较严重的犯罪性质缺少明确的界限。 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设置以来,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造成了司法适用的困难,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等疑难问题。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切入,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犯罪竞合等方面,着力分析该罪的行为表现,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适用/认定原则/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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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宋智慧

学位年度

2017

学位授予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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