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近几年的环境立法动向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管理方式正逐步从传统的命令控制转向命令控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模式,诸多激励型的法律条款的出现说明了这一转变的“正在进行时”。但是,其中环境法的激励模式目前仍在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本篇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激励是环境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符合现阶段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利于激发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能动性,让其主动提高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意愿。因环境领域的公益性质,从环境法激励机制的角度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符合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要求。而在环境法激励机制的各项内容中又以赋能激励机制中的权利激励为基础,构建环境法的激励机制首先要对权利激励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基于目前我国环境法中激励机制的现状,本篇论文开篇对我国环境法的激励机制进行了概述,描述了环境法激励机制的内涵和特征,其后对环境法激励机制在我国构建得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之后从各国环境基本法中的赋能激励机制为切入点,根据域外环境基本法中的赋能激励机制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赋能激励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后给出完善的建议。通过一系列的探讨,强化我国环境法激励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