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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遗忘权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许靖

中国被遗忘权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许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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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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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遗忘权最早由欧盟法院通过“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以下简称“谷歌诉冈萨雷斯案”)确立,之后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被遗忘权是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数据主体的人格利益,通过对传统的个人信息权进行扩充而确立的一种新型权利。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对我国被遗忘权制度建构在理论、立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理论层面分析,被遗忘权制度建构的主要问题在于学界对被遗忘权的概念和性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文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案”判决进行分析,认为被遗忘权是指数据主体对于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数据或者对应的数据链接以及数据备份,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请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屏蔽数据或者断开数据链接、删除数据备份的权利。通过比较被遗忘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本文认为被遗忘权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个人信息权保障体系,是个人信息权之下的一种权利。从立法层面分析,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分散规定在各种法律文件中,被遗忘权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被明确地提出,现有的法律框架无法有效地保护被遗忘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通过案例检索和分析,我国还没有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保护被遗忘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同时,通过保护一般人格利益的途径也无法有效保护被遗忘权;其次,本文对我国被遗忘权制度建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我国被遗忘权保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我国要面对网络普及率逐年上升、信息公开文化渐趋流行带来的挑战,被遗忘权制度建构具有自身的价值,能够允许数据主体更新自己的数字人格,保护数据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私人生活的安宁,同时也为网络数据爆炸式增长提供一道过滤机制,把对公共利益价值不大的信息通过被遗忘权清理掉,降低人们的信息检索成本,同时能够保护国家的信息主权;再次,本文分析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俄罗斯法律文本中的被遗忘权制度的优势和弊端,我国应批判性地对国外制度经验进行吸收借鉴;最后,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建构从两个方面提供对策。首先是对被遗忘权的建构提出建议,为了避免给我国网络企业的发展造成太大的负担,总体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被遗忘权进行重新梳理和构造,确立清晰而有限的被遗忘权;再者是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设计尝试给出建议,被遗忘权制度建构应当通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立被遗忘权来实现,同时还要结合被遗忘权归责原则的特点,通过修改《侵权责任法》予以配合。

关键词

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法律规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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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魏治勋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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