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陈启天的“人治”观是在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用以指导法治建设的一套理论观念。陈氏主张的“人治”并不是与法治相对的概念,其定义是“治得其人”,即法治的建设离不开人的参与。其基本观点是:“人”与“法”是法治建设的必备要素,二者缺一不可;要抛却形式的法治,就需要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合格公民”使之成为法治建设的主要动力。陈启天的“人治”观由于时代的动乱,未能发挥其真正的效用。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平稳增长,社会稳定发展,人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不能再被忽视,培养合格公民应当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来看待。 第一部分介绍陈启天“人治”观的理论前提,意在阐明陈氏的“人治”观是针对近代法治建设问题的一种思索。新法家的两大理论支柱——常燕生“生物史观”与陈启天的“新国家主义”法治观是陈氏“人治”观的理论前提。近代以来的“新战国”时代的历史语境,促使这两大理论的产生。“生物史观”提出了社会进化的四阶论,认为应当按照社会进化规律迈入国族时代;陈启天在这种社会进化论的基础上先以“国家主义”法治作为过渡性的指导思想以建立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后顺应时代的需要,主张在民主社会中实现法治这一美好愿景。 第二部分梳理零散的陈启天的“人治”观之内容,使之成为一个系统。选择了民主法治的道路后,陈启天批判民初以来人们只重视法治的形式的做法,因而,陈启天主张实施“人治”。陈启天的“人治”是一种培养民主风度之治,因而其“人治”观既包括了民主风度的主要内容——“八大信条”与“人本主义”哲学,又包括了民主风度培养之途径——在争取民主与学习民主中培养民主风度。 第三部分分析陈启天的“人治”观的独特性,表明该理论在当时的先进性。其重视政治文化之于政治建设的作用,多次强调近代中国存在政治制度激变与政治文化滞后这一矛盾;其突出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也是早日实现“救亡富强”建立法治国家所必须的;其还强调系统地培养现代“公民”意识,这是由“人治”观之具体内容所体现的。 第四部分将陈启天的“人治”观念与传统意义上“人治”观进行对比,归纳陈启天“人治”观的实质。陈氏的“人治”观和传统意义上“人治”观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既承认法的权威,又讲求对全体人民的培养,意在培养真正的“公民”,使“人”与“法”能在法治中“和谐相处”。通过梳理总结出陈氏“人治”观的实质是一种培养合格“公民”参与法治建设、推动法治发展的理念。 第五部分结合历史对陈启天的“人治”观进行评析,立足现在思索该“人治”观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陈启天的“人治”观只能算是一种理论建构,不过该“人治”观还是具有一定的时代功用。当前中国的法治中国的建设已经充分开始注重法律文化的培植以及法律精神的滋养,这也恰好印证了陈启天“人治”观的前瞻性。当然,中国法治建设仍需砥砺前行,这就需要“合格的公民”以推动法治的发展。培养“合格的公民”之首要任务便是要个人与社会共同努力提升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