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的实例显示,人工智能的“作品”在不考虑创作主体因素时是完全符合现有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概念的。因此学界有大量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被定义为作品是一项法律随着时代进步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问题也就随之而来,此时在著作权权属关系中,权利的客体已然确定,而权利的主体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直接进入公众领域,为公众自由使用,而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应当为人工智能作品设定合理的著作权主体,这样才能更好地使人工智能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涉及了程序设计者、投资者、人工智能管理者、使用者等诸多主体,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哪方是个值得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具有模拟人类神经元网络的新型人工智能的出现,人工智能能否作为著作权主体而存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作品及其形成原理的概述,说明了人工智能作品带来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根本原因,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目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在确定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时应当考量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来确定当前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合理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