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清代赈灾制度探析

清代赈灾制度探析

陈军艳

清代赈灾制度探析

陈军艳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自然灾害的发生与中国固有的地形、地质、气候密切相关,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集历代赈灾制度之大成,在完备赈灾政策和措施的同时,清代政府还将赈灾制度法律化。记载在《大清律例》中针对赈灾的律条几乎完全是对明朝律例的继承,但是实施细则即律条之下的律例对赈灾的相关规定就更加细化、更具有时代特征、更具有实操性。《大清律例》中“检踏灾伤田粮条”律条下的十五条律例就是自康熙开始逐渐增添的,也是与前朝相差最大的,官吏在救灾时主要是按照律例稳步进行。因国家地域辽阔,各地气候差异较大,地方为贴合实际,结合当地实情对律、例进行补充,形成省例,成为当地救灾的指导方针。 清朝赈灾制度的内容因有前朝的承袭,故比较系统、繁杂。其在规定报灾时限之时首次规定了官员的报灾责任,凡瞒报、谎报、匿灾不报的均按律惩处。在报灾之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一个月先赈,同时进行查赈,此后按照贫困等级朝廷再大规模实施正赈、加赈、以工代赈、粥赈及蠲缓。实施赈济时,赈济物资有米粮、银钱、银米结合等方式,自康熙到乾隆中期,社会稳定,吏治清明,国家财政收入稳步上升,对灾区的赈济力度空前绝后,查赈时“勘不成灾”的也会破例赈济,这也体现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下物资统一调配上的优越性。朝廷的赈济政策需要官员切实执行方能达到真正的赈济效果,清朝首次规定了赈灾官员失职、贪污犯罪的惩治制度,且惩治力度往往以重罪论处,如对“甘肃捏灾冒赈案”、“保甲捏添户口冒领赈恤银两案”、“地保存匿缴还赈票冒领赈银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依法从重论处的思想。从赈济效果看,赈灾需要国家财政支持,清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国库收入丰盈、吏治相对清明,对灾区的赈济力度达到了顶峰,赈济效果也是最显著的,后期因内忧外患,朝廷无力支撑大额赈济,多是粥赈或者给予蠲缓,很难达到预期的赈济目的,赈济效果最差。因行政效率低下、缺乏民众监督,灾民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官吏在赈灾实施中贪污之风屡禁不止,也是影响赈灾效果的另一大原因。 清代赈灾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合理继承和吸取清代赈灾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将对当前赈灾制度的设置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

赈灾/法律制度/清代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屈永华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