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用无人机近几年高速发展,农业、建筑、能源等多个行业都能见到它的身影,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于无人机的学术研究也日益丰富,但是针对民用无人机的侵权责任研究还尚未形成体系,迫切需要更为深入的研究。 首先从民用无人机的概念出发,民用无人机是指既能远程操纵又能自主飞行的航空器。通过对民用无人机侵权行为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隐私权、财产权、人身权。将无人机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实际操作者、维修者纳入无人机侵权责任主体范围。鉴于无人机的自主性,引进第三方机构承担民用无人机基于智能飞行的情境下产生的赔偿责任。然后针对无人机侵犯客体的不同适用差异化归责原则,若被侵权人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方面,由潜在侵权人承担不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推断侵权事实存在。若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到侵犯,依据产品责任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设计者、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依据高度危险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不限于受害人故意,还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责任。最后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不足以应对民用无人机侵权责任分配,《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用无人机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细化。第三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制度例如强制保险制度、赔偿基金制度应当加快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