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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梁浩翔

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梁浩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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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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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是未来最可能得到大规模推广的技术之一,具有光明的市场前景。然而,自动驾驶技术因其侵权的特殊性给现行法律带来了很多挑战,存在着许多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因此,分析现有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案例,分类讨论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侵权类型,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路径规划与决策技术实现运行的自主性、驾驶模式的多样性和用环境感知技术和高精度地图技术辅助自动驾驶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自动驾驶汽车在侵权时存在驾驶行为的自主无人性,对驾驶数据的高度依赖性和驾驶责任认定多样性的特殊性。因为这些特殊性,使得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与普通机动车致损的侵权责任有很大差别,引发了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从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致死侵权案例来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着侵权主体认定困难、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以及归责原则适用困难等。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需要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特点,从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侵权的本质出发,进行类型化解析,分别讨论制造商技术漏洞致损的侵权责任认定、使用人不当使用致损的侵权责任认定以及自动驾驶汽车脱离控制致损的侵权责任认定。 制造商技术漏洞致损的侵权责任可调整适用产品责任,其中的技术漏洞专指设计缺陷。但自动驾驶汽车属于新兴的产品技术,某些制度需要完善,比如在归责原则上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在抗辩事由上除了发展风险抗辩事由外,还有应急措施、伦理性免责抗辩事由和黑客攻击抗辩事由。使用人不当使用致损的侵权责任可调整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但是某些制度也需要进行完善,比如使用人不当使用致损的侵权责任重点在于事实地查明,需要建立事实查明与隐私保护平衡制度。另外,需要根据具体的驾驶模式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责任认定。如果处于最高模式的自动驾驶,只有在使用人故意破坏时才负侵权责任,而如果处于辅助驾驶时,可以按照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的侵权责任和注意义务都轻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动驾驶汽车脱离控制致损是指其自主性和发生事故的无法解释性。这种侵权类型似乎找不到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又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建构全新符合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责任承担体系,并可以建立配套的保险制度用以分散损失。

关键词

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车致损/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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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汪军民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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