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诉便宜主义的兴盛和被各国接受,原本坚持公诉法定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兼采公诉便宜主义,相对不起诉作为公诉便宜主义的在刑事法中的体现,是实现案件程序分流,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检察官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被世界各国接受,不仅体现了刑罚目的从报应到预防的转变,更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的不断加强和对公共利益的考量。但是与域外国家相比,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我国适用条件模糊,适用范围小,适用率低,相对不起诉的程序和制约机制不合理,理论界对相对不起诉的研究与探讨从未中断,实务中也一直在探索新的路径,因此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权,规范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是我们加大相对不起诉适用率的首要任务。 太原市作为山西省会,经济最为发达,相应地社会矛盾也相对激烈,犯罪率相对较高,所以犯罪案件应具有代表性。笔者在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全国除了个别一级城市,其余城市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况大同小异,所以通过本文也有利于了解不起诉程序在我国运行的大体情况。由于检察院公开内容的限制,笔者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只查到了太原市检察系统2018年8月以后的相对不起诉案件信息,所以本文以2018年8月——12月的案例为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率、适用程序与监督机制入手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提出建议。 本文建议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放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简化适用程序,建立独立于检察系统的监督机制,给予检察官更多的裁量权,推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规范发展,实现案件程序分流、提高司法效率,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