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犯罪既遂、未遂形态的区分对个案处理影响重大,而此问题在理论界也存在诸多分歧。加之强奸罪的认定亦极其复杂,所以共同强奸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判定更显复杂。本文以王某、邢某强奸案为研究样本对自己能否成为犯罪行为的行为对象、共同强奸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区分标准以及相关罪数问题作出分析研究,以期为司法实务助力。 全文分为案情与基本问题、法理分析、研究结论及余论三个部分,共约18000余字,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是关于案情与基本问题的简介。主要内容包括:案由、案情、分歧意见以及焦点问题。 第二部分则是围绕案情,依据相关刑法理论对相关问题展开法理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 首先,对王某教唆邢某强奸孙某的行为进行罪与非罪讨论,具体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人能否成为自己的行为对象,二是本案中的自损能否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其中第一个问题又会围绕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第二个问题则是将本案中的自损与传统理论下具有违法阻却性的自损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本案中的自损做出罪与非罪的判别。 其次,对教唆者王某行为既遂、未遂形态进行分析。通过梳理、总结共同犯罪与强奸罪的基本理论与特征,从而得出共犯强奸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区分标准,进而为本案疑难点的解决奠定基础。 最后,是对被教唆者邢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分析。首先论述学界及实务界对此问题所持的主观点,然后逐一论证分析。再结合上述分析得出自己支持的观点即邢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属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且应数罪并罚,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部分则则是以第一、二部分为基础,总结并得出本案的研究结论及余论。